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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之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孝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XiaochangWuh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wx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孝昌县籍人士在武汉市依法注册的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武汉和孝昌两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建立政企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增强团队意识,加强合作发展,弘扬孝昌精神,打造孝昌品牌,实现多方共赢;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武汉市洪山区及孝昌县工商联和洪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 14 栋二单元 11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与融资、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管理培训,协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3、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宣传武汉和孝昌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武汉、孝感孝昌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5、加强会员与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与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6、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树立孝商形象,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7、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8、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与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工作。

9、组织和参与会员单位的开业、乔迁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即由孝昌籍在汉投资者投资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的均自愿申请,并经本会审核批准即可加入本会组织,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武汉市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属孝感孝昌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认可本会的誓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秘书处组织考核;(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七)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七)遵守本会的《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31 人,秘书长 1 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秘书处牵头,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续)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的任职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企业在汉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孝昌籍人士中有较高的威信、号召力和凝聚力;对商会工作有积极性,有一定时间和精力领导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能提出任届内工作目标并付诸实施;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常务副会长任职条件参照会长条件。
副会长任职条件: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决策水平;企业在汉有一定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孝昌籍人士中有一定的威信,热衷与家乡事业;对商会工作有积极性,愿意为商会事业贡献力量;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会长系商会法定代表人,系商会重大活动第一负责人。其职责如下:(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履行聘请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会长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秘书处牵头,在广泛听取理事以上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成立由九至十一名理事以上会员组成的换届领导小组,对照会长任职条件,具体负责酝酿推荐会长候选人,也可以竞选产生。若出现两名以上会长候选人,则召开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数者为会长正式候选人;若只有一名会长候选人,则有理事会举手通过为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 1 名。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按武汉孝昌商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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